26、进一步增加和完善道路交通标志,在奥运场馆周边新增10套双语指路标志;在市区主干道,调整665块指路标志版面,全部为双语内容。
27、对在禁鸣区鸣喇叭的机动车违法行为开展从严治理,减少机动车鸣笛噪声污染。
28、从严整治机动车尾气污染。对不符合国家环保法规要求的初次注册登记车辆、转入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转入登记。在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未出具尾气检验合格报告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29、在公安医院驾驶人检测站,增设矫正视力检查设备(成套视力矫正镜片及相关工具),供需要矫正视力的驾驶人在该项目检查中免费使用,体检表如有遗失经复检可为驾驶人免费提供体检证明。
30、开展警用车辆专项督察活动。对套挂、挪用、转卖警车号牌,驾驶无手续和报废机动车,开“霸王车”、“特权车”等违反警车管理规定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31、公交分局各治安派出所24小时受理出租车出城营运登记。
32、每季度定期派专人到所管辖的出租车公司登门办理“治安证”和“暴力险”。
33、在5个封闭公交场站建立警务室,及时受理群众报警求助。
四、户政(社区)服务 投诉电话:23106086
咨询电话:23106094
34、放宽应届毕业生落户条件。对我市生源应届毕业生分配到外省、市工作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落回父母家;对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已在沈阳就业,并签订就业协议或聘、录用合同的,如果本人提供不出落户地址,可将户口落在公安局设立的毕业生集体户口;对具有本科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可以先办理落户后就业。
35、放宽军人家属落户条件。对夫妻双方均系驻沈部队现役军人的,其新生儿可在父或母的部队所在地落户;夫妻双方均系驻沈部队现役军人,一方达到随军条件,其双方父母达到年龄要求的(男60岁、女55岁)可来沈落户;夫妻双方均系驻外省、市现役军人,其中一方入伍前系我市户籍,其18周岁以下子女可来沈投靠我市户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
36、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固定资产达到10万元以上,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准予投资者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
37、民营企业法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连续2年纳税3万元以上,或当年纳税5万元以上,在我市有固定住所的,准予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