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公安机关便民、利民、惠民百项承诺》的通知
(沈公发[2008]28号)
各分、县(市)局,市局机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建设亲民型、服务型公安机关,市局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沈阳市公安机关便民 利民 惠民百项承诺》(以下简称“百项承诺”)。为严格兑现承诺,确保真正回馈社会、惠及百姓,市局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深入学习,提高认识。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立即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民警,特别是与群众接触密切的窗口民警,认真学习“百项承诺”内容,全面理解和掌握有关要求,明确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切实提高对出台“百项承诺”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履行承诺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对本单位、本岗位承诺的内容要做到“一口清”。
二、严格执行,践行承诺。
各单位要层层落实责任,形成“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氛围,做好“百项承诺”相关规章制度、硬件配备等准备工作,确保“百项承诺”严格执行、落到实处。各窗口单位要严格按照“百项承诺”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和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本单位的执法质量和服务水平,严格兑现承诺。
三、加强检查,严肃纪律。
市局纪检组和警务督察支队要对各单位贯彻执行“百项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违反承诺的,按照《关于违反〈沈阳市公安机关便民、利民、惠民百项承诺〉责任追究办法》严肃处理。各单位纪检、督察部门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本单位贯彻执行“百项承诺”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百项承诺”顺利贯彻实施。市局将把各单位落实“百项承诺”情况纳入绩效考核项目。
沈阳市公安局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沈阳市公安机关便民利民惠民百项承诺(上)
一、报警服务
1、年内在全市主要街路和大型广场、绿地,设置报警定位标识,方便群众报警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