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林业局关于规定禁猎区、禁猎期的通知
各区、县(市)林业(农林)局:
当前,我市正处在生态恢复期,各种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随着生态环境的不断改善都在不同程度上有所增加。
为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二十条和《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
十八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决定从2006年11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0日止,为我市禁猎期,全市禁猎五年,沈阳市所辖行政区域为禁猎区。
请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加强本地区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广泛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种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的氛围,为巩固“森林城市”建设成果,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和构建和谐沈阳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