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申请人自己拥有产权的房屋权属证书、租住公房或租住私房的租赁合同。
(三)在户口簿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五)申请人持有《广东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职工优待证》的,一并提交。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轮候到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三条 租赁住房补贴按照家庭人口和收入水平确定。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标准,按如下标准计发租赁住房补贴:
(一)1人户,每月补贴80元。
(二)2人以上户,每人每月补贴50元。
第十四条 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以下程序发放:
(一)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租赁住房补贴的通知》。
(二)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三)申请人和房屋出租人到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四)申请人持登记备案手续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租赁住房补贴申领手续。
(五)街道办事处将发放租赁补贴名册和有关资料送房产管理部门复核。
(六)房产管理部门核定后发出《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确认书》。
(七)房产管理部门按月在指定银行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租赁住房补贴存入房屋出租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内。
第十五条 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议定的房屋租金超过核定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低于核定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