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廉租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阳府〔2008〕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廉租住房实施办法》业经五届十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阳江市廉租住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9部门联合公布的《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建设部《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
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物价、规划、市政、统计、金融管理、税务等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集,主要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在土地计划中优先供应,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