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要充分体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原则上应低于二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的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上限。对一些个性化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或服务人数等收取费用。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协商确定付费方式及标准。
(十四)发挥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不断完善城镇医疗保障制度,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常见病、慢性病治疗和重症病康复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将符合规定的特殊疾病门诊、家庭病床等医疗服务项目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解决绝大多数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充分发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对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双向转诊和社区首诊制度的实施。积极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十五)明确部门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卫生部门要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设置规划、准入标准、管理规范以及考核办法,制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牵头研究制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及药品价格管理政策;教育部门负责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将社区卫生服务技能作为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订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技术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中医药部门负责制订推动中医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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