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隐患排查阶段(2008年3月13日至19日)。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安监部门协助。
第一步,由交警支队负责部署,各县(市、区)交警大队具体行动,通过对辖区在规定时间段内交通事故的统计数据进行地点上的研究、分析和对事故现场的实地勘验,初步确定本辖区内的交通事故隐患点段,填表上报支队。
第二步,由交警支队对各县(市、区)交警大队的上报资料进行汇总、筛选, 并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
第三步,由公安、交通、安监部门联合派出工作组,对排查出的危险路段进行实地勘验、复核,逐段进行分析、调研,查找形成危险路段的原因,提出科学合理的整治意见、建议和治理时限,按有关标准确定相应督办等级。对排查出的每个事故隐患点段要实行“五定”,即:定责任、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间、定预案。
第四步,由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有关表格,建档造册,拍照留存,并将排查结果及治理方案上报协调领导小组和有关单位。
第二阶段:集中治理阶段(2008年3月20日至4月19日)。由交通部门牵头,建设、公安、安监部门协助。
排查工作结束后,按照部门职能的特点,交通部门应该按照预先制定的整改方案及时召集公路处、地道处等相关单位制定整改预算,纳入公路安全保障工程范围,使整改资金出之有名。在施工中建设、公安、安监部门要积极配合,保证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力争实现大的危险路段不过月、小的危险路段不过周的目标。对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危险路段要聘请交通安全方面的专家,组成公路危险路段治理工作专家组,认真分析公路危险路段,指导公路危险路段的治理工作。力争通过一个月的集中治理,使排查出的交通事故隐患点段整治率达到100%,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4月20日至30日)。由安监部门牵头,公安、交通、建设部门配合。
从4月20日起,以安监部门为主成立专门的检查验收组织,对全市交通事故隐患点段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发现排查工作不深入、走过场或治理整改进度缓慢的,要查找问题产生的症结,追究相关部门或个人的责任。验收结束后要对各县(市、区)及各部门的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奖优罚劣。对因交通隐患排查治理不利引发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在排查治理行动期间乃至行动结束后,各县(市、区)要继续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坚持动态排查原则,随时注意公路上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对新发交通事故隐患点段要按照排查治理的第三、四步进行确认,在档案记载中增加交通事故隐患点段的数量,并报告市政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予以整改。各交警大队要对往年已排查治理的危险路段进行一次检查,结合事故分析开展整治效果评估,未消除安全隐患的,要继续列入公路危险路段,按照职责分别开展治理工作。同时,对排查出的交通事故隐患点段,公安交警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安全提示,提醒过往驾驶人安全谨慎驾驶,同时要派驻警力,采取流动巡逻与定点执勤相结合,严防死守,防止在隐患消除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