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调公安、交通、安监及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统一行动,形成合力,实现排查治理工作中的联动、配合;
(二)协调交通事故隐患点段整改中的资金筹措问题,确保整改资金及时到位;
(三)从技术角度把握排查数量、研究确定治理方案、解决疑难问题;
(四)负责排查治理资料的整理、建档、保存、上报工作;
(五)对各县(市、区)的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验收,确保排查治理工作的质量。
三、排查范围和标准
(一)市级公路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
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上定为市级公路危险路段,城市道路上定为市级事故多发点段。
1.发生1起1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道路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点段;
2.发生2起以上1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点段;
3.规律性发生3起以上1次死亡1人以上事故的点段;
4.规律性发生5起以上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伤人或财损事故的点段。
(二)县级公路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
有下列第1项事故发生情形或虽然发生事故很少但明显存在事故发生苗头且有下列第2至8项情形之一的,公路上定为县级公路危险路段,城市道路上定为县级事故多发点段。
1.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规律性发生5起以上各类交通事故的点段;
2.国、省道穿越村镇处建筑物距公路过近、行车视距受阻、无限速标志、或缺少警告、让行等必要交通标志的路段;
3.平交路口处支干线明显但在支线进口上未设减速让行标志或标志损坏缺失的;
4.二级以上公路中间或两边隔离设施开口过多且不合理,影响行车安全的路段;
5.公路弯道半径、超高等不符合标准且缺乏相应的交通标志的路段;
6.易受气象、意外等因素影响,可能导致路面损毁、坍塌、结冰等情况的路段;
7.道路上的施工现场不设置标志或标志不明显的点段;
8.路面堆物、挖掘形成障碍,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点段。
四、方法步骤
此次交通事故隐患点段排查治理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