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坚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加强应急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严防整治期间发生事故。
(二)建立健全“三个机制”
1.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机制。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机制,经常、全面、系统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区分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乡镇要组织力量,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乡镇一级每月要到辖区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巡查,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到辖区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巡查,并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重点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建立健全隐患分级监控治理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方案并实施整改,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涉及范围广、整改难度大、跨区域的重大事故隐患,上一级政府及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落实整改。
3.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机制。对一些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较长,可能导致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重伤5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以上、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靠自身力量难以排除的、其他性质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由各级政府实行挂牌督办。各级政府安委办要会同各相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梳理,从中确定一批重大事故隐患,报同级政府实行挂牌督办,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所有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必须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加强监控,确保整改到位。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要组织专家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并及时核销挂牌。
五、工作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