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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政办字〔2008〕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沧有关企业:

  《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六日

  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全国、全省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8号)精神,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深入排查安全隐患,及时消除一般隐患,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使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二)从企业和政府两个层面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三)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加大力度,督促企事业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和落实“三项制度”,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二、对象和范围

  各县(市、区)、各行业、各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含个体民营企业)。主要包括:

  (一)非煤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冶金、石油、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二)道路交通、水运、铁路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地下人防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三)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四)商(市)场、游乐场、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歌舞厅、影剧院、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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