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程序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程序的通知
(沧政办字〔2008〕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沧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程序,提高公文处理水平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公文报送程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要符合《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公文体例、格式应规范,内容要准确,文字要精炼。“请示”类公文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电话。

  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联合请示、报告工作,要经研究协商后,由主办部门负责行文上报,不得以联合行文的形式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等公文,一律送至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不得直接送至领导办公室及其他科室。

  除重大社情、灾情和重大事件、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凡不按上述要求报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退回送文单位。

  二、认真做好协调会签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须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方可报市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须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并提出本部门具体意见报市政府。

  按照职能,应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的事项,由部门自行行文。涉及多个部门的,由部门联合行文,一般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确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要经市政府领导同意。

  三、切实提高公文报送质量和办理效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公文格式、文种使用、公文版头、文件字号、层次序数、印刷标准、版面格式、公文版记、公文用印等要严格按沧政办发〔2007〕2号文件规定执行。特别是公文内容,要认真审核、校对,不得出现错字、白字,更不能出现政治、政策、法律法规等错误。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