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种植养殖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专项整治,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渔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种植、养殖行为。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和认证工作,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以治理蔬菜、水果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莱克多巴胺污染和水产品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污染为重点,深入开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例行监测和监督检查。
(三)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严厉打击“黑窝点”,坚决查处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进一步强化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食品安全隐患突出的重点地区、高风险食品等重点品种的专项整治,加大对食品生产集中地和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的监督抽查力度,对问题严重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多次抽查不合格、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吊销证照。全面推进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和监督工作,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提高屠宰加工质量,严格按规程实施检验检疫,保证猪肉产品质量,推行屠宰加工企业分级管理制度,开展畜禽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等违法犯罪行为,认真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
(四)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集中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市场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严把进出口食品安全关,打击非法进出口食品行为。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实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突出抓好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的整治,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无QS标志、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畜产品、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抓住运输、仓储、销售等环节,切断假货流通渠道,摧毁假货集散地。
(五)加强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格餐饮业食品卫生安全整治和监管,依法取缔无证经营的餐饮企业,严格执行卫生许可证标准,大力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品、过期变质食品、无QS标志食品、餐饮具和食品容器使用前不消毒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等违规违法行为。加强对学校、社区、建筑工地食堂、旅游点餐饮和小餐馆的整治和监管,加强食品卫生监测和危险性评估工作,科学发布预警信息,减少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对消费者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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