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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沧政办字〔2008〕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为确保《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加强和规范我市新开工项目管理,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要求,落实投资项目开工建设的八项条件,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切实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

  二、建立健全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市、县(市、区)两级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依据各自职能和管理权限,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健全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三、认真做好新开工项目信息交流和统计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两级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文件及时相互送达,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分别为本地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各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在项目分别完成各项审批(核准、备案)和许可手续后,随时录入到管理档案。

  (二)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要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管理档案信息报送市发改委,报送内容包括文字报告、项目信息报表和项目信息电子数据。项目信息电子数据统一使用国家发改委编制的“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拟建项目信息报送软件”导出,软件可在国家发改委外网网站下载专区下载。项目信息电子数据报送地址为cztzk5000@126.com。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指定一名联络员,将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于6月1日前报送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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