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治超办对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的治超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对治超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没有完成治超责任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核减公路建设投资和养护资金。
(二)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
交通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
治超检测站(包括流动治超检测队,下同)实行交通、公安部门联合执法。交通部门负责治超检测站和流动治超卸载场的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处罚。公安交警负责拦截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并引导其进站检测、维护交通秩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法超载车辆进行处罚,同时对违法超限超载的机动车驾驶人给予记分处理。公安治安部门负责维护治超检测站治安秩序,明确负责人和主管民警,建立治安联防制度,依法打击威胁、殴打、伤害治超工作人员及恶意堵车、“车托”或以暴力形式干扰、破坏治超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监察、纠风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治超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监察、纠风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治超工作纪律和职责督察。对治超不力、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违反规定造成公路“三乱”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部门分管负责人和同级政府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军分区负责非法超限超载军车的治理。
(三)完善治超机构,加强队伍建设。
1.治超检测站要实行定员定岗,人员从交通、公安系统内布调剂解决。各县(市、区)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将治理工作费用、流动治超检测车购置费用及治超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治超罚没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实行执法人员素质审查和岗位培训制度。对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调离执法岗位。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五不准”和“十条禁令”。各级治超办要成立督查小组并公布监督电话,加大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组织明察暗访,对内外勾结、徇私枉法、私放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要一查到底,坚决处理。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查处的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路政或交警执法人员要详细记录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生产、改装、装载等信息,定期上报市治超办,由市治超办报省,由省治超办定期抄送有关部门或有关省、市,依法追究有关汽车生产或改装厂家以及运输企业和装载源头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