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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运输不宜卸载或无法卸载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除外)罚款放行,所卸货物按有关规定处理。

  3.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公安部门、交通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交通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公路发〔2007〕596号)、华北五省(区、市)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晋政发〔2007〕3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交通运管部门要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的规定,对明知驾驶严重超限超载车辆且又没有进行卸载的驾驶人员,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四)设置限行设施,保护农村公路。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的治超工作。按照合理布局、科学设置、节约建设和标准统一的原则,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在农村公路入口处按照国家标准设置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和限行设施,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农村公路。标志所需费用由县级政府按农村公路建设的渠道筹集,按公路附属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治超氛围。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治超宣传活动,电视台、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治超工作重大意义、正面典型和政策法规。对违法超限超载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把治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县(市、区)政府为本行政区域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召开治超工作联席会议,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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