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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对公路沿线煤场、石灰场、矿山等货物集散地和装载源头,定期进行排查摸底、登记造册,有关信息录入治超网络管理系统。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非法经营的要依法取缔。

  3.公安、交通部门要把行政区域入境口作为执勤重点,禁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境内。要加强农村公路与国省干线、高速公路交接处的流动稽查,防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

  (二)加快站点建设,强化流动治超。

  1.充分发挥现有治超检测站的作用,拦截疑似超限超载车辆进站检测,对所有超限超载车辆按有关规定处理。重新调整全市的治超检测站布局,重点把住省界、原材料产地、集散地和重要的关口要道。

  2.各县(市)要开展流动治超工作。治超工作明确各县(市)政府为责任主体,形成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局面,各县(市)治超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经省政府批准的黄骅市南排河、沧县荣官屯、肃宁丰乐堡采取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治超工作,经省治超办批准的东光、南皮、泊头围绕治超卸载场开展治超工作。任丘、献县、吴桥、青县、海兴、盐山、孟村同时启动流动治超工作,在本管辖区域范围内进行流动治超。对发现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引导其到附近的治超检测站、养护中心或具备称重、卸载功能的场地(具体位置由各县(市)治超办报市政府治超办认定)按规定程序处理。流动治超车要在市治超办的统一调度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县(市)为主体的流动治超工作。流动治超车要安装治超网络信息管理监控系统,与市、省治超监控信息系统并网,及时上传治超信息。

  3.收费站要利用收费检测装置对驶出的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发现超限超载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要登记有关信息,并立即通知当地公安交警或交通路政部门,由公安交警或交通路政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卸载和处罚。

  (三)严格实施卸载,依法严管重罚。

  1.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中的规定执行。

  2.非法超限超载或卸载后严重影响货物质量、卸载后无法保管的或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等不宜就地卸载的货物,要责令车主自行就近卸载,并在执法文书上注明。发现该车不按规定自行卸载的,可视为新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服从管理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保证及时清理的前提下,可实施就地强制卸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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