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沧政办字〔2008〕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交通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公路发〔2007〕596号)、华北五省(区、市)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晋政发〔2007〕3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今年目标任务。到2008年底,全市车辆超限超载率明显下降,重点县(市)和超限超载重点公路路段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实现全市境内无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在公路和桥梁上行驶;建成市治超网络信息监控中心和实现对各治超检测站和重点流动治超卸载场的监控;完成2个治超检测站、2部流动治超车的监控系统建设,实现站、县、市三级联网;健全开展路面治超联合执法机制和装载源头管理部门协作机制,行政区域原材料产地、集散地和易运输超限物资的企业等基本做到不超限超载装载;基本建立治超检测站和流动治超队伍的定岗定员和治超经费保障体系试点。

  (二)三年目标任务。到2010年底,全市境内所有公路和桥梁无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完成列入交通部规划的治超检测站规范化建设并投入使用;未列入交通部规划的治超检测站达到“标识统一、管理规范、信息共享”。建成全市所有治超检测站和流动治超车的治超网络信息监控系统,实现站、县、市三级联网;推广路面治超联合执法和装载源头管理部门协作机制,全市所有汽车生产(改装)厂家不生产(改装)不符合国家《公告》标准的汽车,行政区域内企业做到不超限超载装载。建立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长效机制;完成所有治超检测站和流动治超队伍的定岗定员,建立治超经费保障体系。

  二、强化措施,严格执法

  (一)加强源头管理,严禁超限超载。

  1.发展改革、工商、质监部门对不符合国家《公告》标准的汽车生产企业,要责令停产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公安部门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对擅自改变车辆(含油汽罐车辆)外廓尺寸、加高拦板、加厚钢板等非法改装车辆,强行进行拆解,恢复车辆原状,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不符合标准或私自改装的车辆,公安部门不得办理行车执照,交通部门不得办理营运手续,交通征稽部门不得办理养路费缴纳手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