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信息产业局关于设立船舶电台管理办事窗口的通告
(渝文审[2008]27号)
各设置使用船舶无线电台的单位和个人:
鉴于船舶流动性大的特点,本着“规范、精简、便民”的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
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我局在长江干线重庆区段各政务大厅设立船舶电台管理办事窗口(以下简称办事窗口),负责对船舶电台的日常监督管理,办理船舶电台执照和收取年度频率占用费等无线电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辖区内设置使用船舶电台的单位和个人,可到船籍港所在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各办事窗口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无线电台执照》(以下简称《船舶电台执照》)和缴纳年度频率占用费。已在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船舶电台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仍在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船舶电台执照》和缴纳年度频率占用费。
二、办理《船舶电台执照》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
船舶电台是用于水上移动业务,设在非长久停泊的船舶上的移动电台。主要包括水上专用高频、甚高频移动电话,水上专用手持对讲机,船舶专用雷达等经国家信息产业部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办理《船舶电台执照》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用户填写并提交《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国无管表2)、《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8),范表附后。
2. 用户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41号)文件规定缴纳年度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为:1600总吨位以上的船舶2000元/艘/年; 1600总吨位以下的船舶1000元/艘/年;功率≥20马力的渔船100元/艘/年。
3. 用户领取《船舶电台执照》。
三、《船舶电台执照》换(补)发程序
1. 用户向原办理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各办事窗口提交到期的《船舶电台执照》,丢失《船舶电台执照》的提交书面申请,列明原发照时间、发照地点、丢失原因及丢失船舶电台执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