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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来访群众接待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来访群众接待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沧政办字〔2008〕63号)


市政府办公室各局、办、科室: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来访群众接待工作的规定》已经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来访群众接待工作的规定

  做好来访群众接待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密切干群关系,树立政府形象的重要途径。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群众来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扎实认真地解决好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市政府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特作以下规定:

  一、指导原则

  (一)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对待和高度重视来访群众提出的诉求,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带着感情做好来访群众的接待工作。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主动地解决问题,做到不推诿、不扯皮、不拖沓、不回避,不激化矛盾,切实履行职责。

  (三)通过接访,宣传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密切干群关系,树立政府形象。

  二、接待工作程序

  (一)门卫接有来市政府上访人员,立即向保卫科报告。保卫科同志立即报告协管领导和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并到现场疏导交通,维护好现场秩序,及时了解上访群众人数、单位、上访原因。按照有关规定,让上访群众推选代表,安排好接待场所,组织其他上访人员到指定区域等候。

  (二)安排好接待场所后,保卫科与有关副秘书长及科室取得联系,通报情况,督促接访人员到现场接访。

  (三)有关科室接到保卫科通知后,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10分钟内必须与上访群众见面,并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县(市、区)领导到政府机关共同参与接待,尽快稳定上访群众的情绪。

  (四)接访结束后,参与接访的科室负责将接访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市长、主管副市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主管副秘书长和保卫科。

  三、信访接待工作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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