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华山煤矿修改初步设计的批复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华山煤矿修改初步设计的批复
(渝经煤管〔2008〕304号)


渝北区中小企业局:

  你局《关于华山煤矿延深工程初步设计修改的请示》(渝北企〔2008〕99号)收悉,鉴于现场实际施工方案已调整,你局审查已同意并结合《重庆市渝北区华山煤矿+590m水平延深工程初步设计(修改)说明书》和专家评审建议,批复如下:

  一、华山煤矿初步设计经市经委批准(渝煤规发〔2006〕64号),因原设计与实际不符,对设计进行修改。一是因煤层倾角增大,原设计工作面变短,将两个面合并为一个面而取消原设计的轨道上山和行人上山将更经济合理;二是主运输大巷由原设计的沿煤层布置修改为布置在岩石中,更有利于安全。设计修改后将更经济、安全,原则同意该修改设计。

  二、下一步的工作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加强监督和管理,督促煤炭企业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实施建设,凡是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的矿井,要停止建设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上报相关的设计修改方案,批准后才能动工建设。

  2.参与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煤矿建设的资质,并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监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