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抚恤和补助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五)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
市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卫生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市、县(区)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分级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符合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
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选择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技术人员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6、演练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全市或者区域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7、科学研究和交流
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交流和合作,提高本市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二)物资、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