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主要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1、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预警发布和解除
可以预警的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电子显示屏、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③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
④市、县、乡镇三级人民政府。
⑤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有职责的公务人员。
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当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当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当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