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省境内人员感染或者死亡的。
(13)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下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1-20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1个县(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1-30例,或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或在市区内首次发生。
(4)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在1个县(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5)在一个县(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或发生一般性食物中毒事件但引起中毒的食品未得到控制,中毒人数不断增加。
(7)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1-5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5人以下。
(8)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下。
(2)霍乱病例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一次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事件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或承办全国、全省性重要活动的接待单位。
(4)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心因反应或异常反应。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6)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五)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早控制。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科研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指挥处理体系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