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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秦皇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秦皇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秦政[2008]1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 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各驻秦单位: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防控能力,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秦皇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秦政[2006]9号)进行修订。新修订的《秦皇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九月五日

  秦皇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秦皇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者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毗邻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本省以及毗邻多个省份出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者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省发生或者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者发现国内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与本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者流行范围波及其他设区的市。
  (4)霍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者波及其他设区的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省发生或者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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