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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预算单位决算编制的要求及方法,制发统一的决算报表格式;
  (三)预算单位决算应当从基层单位编起,逐级审核汇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市级财政部门;
  (四)市级财政部门应对预算单位决算进行审核,发现有不符合有关财务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四十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和年终结算有关要求,做好年终结算工作,据实办理与上级或下级财政部门的年终决算。
  第四十八条 市级决算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在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预算单位批复决算。市级预算单位应自市级财政部门批复本单位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应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章 预算监督及绩效评价

  第四十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内部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健全内部监督制衡机制,确保各项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五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市级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审计。
  第五十二条 预算单位应当依法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按照检查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执行检查部门依法提出的检查意见和审计决定。
  预算单位应当对所属单位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五十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结果追踪问效制度。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单位资金落实、预算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价;预算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项目落实、资金使用效益和效果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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