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预算单位应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规范预算执行,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市级财政部门反馈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
第四十条 当年市级预算执行中增加的财力,除按法律、法规和财政体制规定增加的支出,原则上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作为财政结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四十一条 市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初步建议,经市政府决定,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八章 预算调整
第四十二条 市级预算执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市级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一)预计预算收支不平衡的;
(二)预计预算总收入超收或短收的;
(三)预计预算总支出增加或减少的;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草案决议规定确保的重点支出项目,需要调减支出的;
(五)不同部门之间预算需要调剂的。
第四十三条 在本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国家政策调整、突发事件发生或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调整预算的,市级财政部门应当提出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经市政府审定,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进行预算调整。
第四十四条 预算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等确需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九章 决算
第四十五条 决算编审工作应遵循真实、全面、及时、完整的原则,决算的各项数据应以审核无误的预算单位汇总的决算数据为准,应当做到决算数据真实、内容完整、账表一致。不得估列代编、虚列支出、弄虚作假。
第四十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编制管理,加大审核力度,提高决算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决算的编制、审查等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年度终了,预算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决算,市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市级决算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