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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符合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的预算资金,应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及时纳入市级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市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项目进度及规定的支付方式、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规范办理财政资金拨付手续。
  实行用款计划管理的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由预算单位根据市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和年度均衡的原则,编报分月用款计划;专项支出、专项资金预算由相关事权部门按照工作计划、预算限额和计划、合同以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编制用款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和市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申请和拨付资金。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无政府采购预算的,市级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第三十四条 市级预算用于补助下级政府的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或会同相关事权部门根据年度预算下达的控制指标,按照资金性质、使用方向和要求,提出具体使用意见,并向下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通知。
  第三十五条 对预算单位从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财政专户资金及其他收入中安排的支出,市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其收入完成情况拨付资金,短收部分应相应调整收支预算。
  第三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事件发生,需在当年新增支出的,经市级财政部门批准,原则上由预算单位从年度部门预算中调剂;确实无法调剂的,由预算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预算单位应按照市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不得随意调整支出科目和改变项目内容、支出用途。
  预算单位应对本单位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专项资金支出实行分别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预算年度终了,预算单位日常公用支出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专项支出预算和专项资金预算,因政策调整等特殊原因没有执行或者没有完全执行的,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预算单位或相关事权部门提出继续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结转下一年度继续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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