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
(二)是否与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三)是否符合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
(四)是否符合规定的财政供给范围和标准;
(五)基础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所属单位预算建议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市级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预算单位预算建议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章 预算批复
第二十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预算草案,应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预算单位批复预算。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应自市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单位预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
第七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预算年度开始后,市级预算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预算单位基本支出可先按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强化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规范操作程序,杜绝预算管理的随意性,促使预算执行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
第二十八条 有预算收入任务的征收部门、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征收收入,按照现行收入管理方式,及时、足额上缴市级国库或市级财政专户。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
第二十九条 市级预算收入退库应按照规定的收入退库管理权限执行。预算收入退库,应按照批准的退库数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第三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对预算单位提出的预算资金拨付申请和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并按照预算批复的限额、资金来源及支出用途等情况拨付资金。不得违反规定拨付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