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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专项资金预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资金使用方向,合理确定专项资金扶持重点和支出规模。相关事权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应细化到具体单位、项目,年初预算安排到具体单位、项目比例应不低于资金总额的60%。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按照规定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及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支出,预算单位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转移支付支出预算中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按照相关的因素测算编制。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由市级财政部门或会同相关事权部门编制。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
  预算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及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未来三年的项目预算,并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排序、科学论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全部纳入部门项目库。
  市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审核后,按照当年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结合年度财力状况及项目的轻重缓急,实行择优筛选排序,纳入财政项目库,实行项目滚动管理。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编制支出预算要先从本部门、单位上年结余(结转)、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财政专户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再由财政补助。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与预算单位的利益挂钩。

第五章 预算审查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所属单位的预算建议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
  (二)是否与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三)是否符合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以及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预期目标;
  (四)是否符合规定的财政供给范围和标准;
  (五)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可行性论证报告是否合理、可行;
  (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是否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七)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预算单位的预算建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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