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基本支出指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机构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安排的支出;专项支出指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安排的支出。
专项资金支出指为支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安排的支出。专项资金支出应实行分类管理。
转移支付支出指政府间的财政资金转移。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指上级政府为缩小地区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对下级政府的财力补助;专项转移支付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专项补助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市级预算编制应当遵循的原则。
依法理财的原则。市级预算编制应当充分体现依法理财、依法办事的原则,各项收支都要在预算中得到全面反映。收入预算应当综合考虑经济因素、政策因素的影响,并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支出预算应当体现公共财政的要求。
真实性和科学性的原则。市级预算编制应当充分体现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履行政府职能需要为依据,力求预算编制数据真实准确、科学合理,不得编制无计划、无项目预算。预算编制应当细化到基层预算单位。
统筹兼顾、收支平衡的原则。市级预算编制应当坚持积极稳妥、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编赤字预算。预算单位要结合年度工作目标编制年度预算,在兼顾一般的同时,按照轻重缓急与财力可能,优先保证重点支出需要,确保各项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市级预算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每年7月,由市级财政部门向预算单位提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制发统一文本和报表格式等;
(二)预算单位按照市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编制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收支预算建议,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级财政部门;
(三)市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报送的收支预算建议进行审查、汇总,编制市级预算草案,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四)市级财政部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1个月前,将上年度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市级预算草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
(五)市级财政部门在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后7日内,将修改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反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10日前,向大会提交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市级预算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