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预算单位依法履行下列预算管理职责:
(一)编制本单位预算建议和决算;
(二)组织、指导、协调、审核所属单位预算建议和决算;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专项资金预算的前期论证和评审,指导、监督所属单位专项资金预算的前期论证和评审;
(四)按照市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和决算,在规定时间内批复所属单位的预算和决算;
(五)组织、实施和监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
(六)按照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
(七)其他与预算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七条 有组织市级预算收入任务的征收部门、单位依法履行下列预算管理职责: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组织市级预算收入的措施,负责编制本部门、单位征收市级预算收入计划;
(二)按照规定的职责组织征收、上缴市级预算收入,依法办理预算收入的减征、缓征、免征和退库工作;
(三)定期向市级财政部门提供市级预算收入征收情况;
(四)负责对市级预算收入缴纳情况进行监督稽查;
(五)向市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本单位负责征收市级预算收入计划的调整方案;
(六)其他与预算收入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八条 市级预算由市级预算收入和市级预算支出组成。市级财政部门按照现行预算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对财政预算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实行综合预算管理。
第九条 市级预算收入分为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和财政专户资金。
一般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包括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征收并纳入基金收入范围的各项收入。
财政专户资金指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有关规定收取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项收入。
第十条 市级预算支出由单位预算支出、专项资金支出和转移支付支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