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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发〔2008〕42号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预算管理,规范预算分配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青岛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预算由与市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第三条 预算单位的预算由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预算组成。
  预算单位按照行政和财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依次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级预算管理工作由市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按照其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预算管理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审核预算单位的预算建议和决算;
  (二)组织、编制市级预(决)算草案;
  (三)提出市级预备费动用方案;
  (四)组织、审核、监督市级预算和预算单位预算调整事项;
  (五)批复预算单位预(决)算;
  (六)组织、实施、监督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
  (七)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八)其他与预算管理有关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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