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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

  2推进化工企业搬迁。化工企业是我市企业搬迁工作的重点,要加快平度新河化学工业功能区规划建设,使其尽早具备化工项目落户条件。要做好化工企业搬迁规划,分期分批组织搬迁。
  3老城区功能调整和开发。实施“一带展开、板块发展”的服务业发展战略,调整优化老城区功能。沿胶州湾东海岸发展服务业集聚带,打造文化旅游、科技、商贸居住、物流等服务业板块,建设老城区服务业发展新高地。要做好工业遗产保护工作,对具有历史保存价值的老企业,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保护方案,并在企业搬迁中组织实施。
  (二)推进模式
  企业搬迁按照统一规划,采取成片搬迁和单个企业搬迁相结合的模式进行,成熟一批、审批一批、搬迁一批。
  1成片搬迁开发。成片搬迁区域,土地实行统一补偿、统一整理、统一储备、统一出让。选定有经济实力和有投融资能力的公司,负责区域内企业搬迁补偿和土地前期整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储备、公开出让。
  2单个企业搬迁。对地处分散、不具备区域整体开发条件的,采取单个企业搬迁模式。由单个企业负责土地前期整理,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企业搬迁补偿、土地储备和公开出让。
  3搬迁推进机制。建立以市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区政府为主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的搬迁与开发组织领导机制。搬迁与开发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审批;企业负责制定搬迁改造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区政府负责本区内搬迁企业计划提报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土地前期开发单位和企业做好土地补偿、搬迁、拆除等工作,负责实施城区功能调整规划,并组织城区开发建设;市相关部门按照搬迁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市国有资产监管和国企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所属企业搬迁改造、改制方案编制等工作,并组织实施。
  五、鼓励和限制政策
  (一)鼓励政策
  1土地收回补偿补助。在市拥湾发展规划重点组团区域内工业搬迁企业,规划为住宅用地的,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的建设比例为3∶7,土地补偿标准按评估备案地价总额的90%确定(含土地储备成本)。
  重点组团区域外搬迁企业,规划为住宅用地的,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的建设比例为5∶5,其中,规划公共用地占搬迁企业用地10%以上的,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建设比例为3∶7,土地补偿标准按土地出让成交地价总额扣除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80%确定(含地上物残值补偿和土地储备成本)。对搬迁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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