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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

  工商部门在办理涉及后置审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时,应当告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到后置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经营者需要办理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办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接到告知件后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监督管理,指导、引导经营者办理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将办理情况同时反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应在接到告知件后要求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将办理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反馈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工商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对无证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工商部门。
  政府各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查处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立即或在立案的同时将涉嫌违法行为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三、分类规范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整顿规范与加快发展的关系,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对无证无照经营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整治和规范。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危害社会严重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经整改后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要求、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要督促其限期办理证照。对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或者在基层工商所已备案的农村流动商贩,不按无照经营查处。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按政策规定可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所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
  四、加强对查处工作的领导
  无证无照经营是当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把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属地监管,分工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市政府建立济南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负责研究部署全市查处无证无照工作,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各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本辖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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