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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分工方案》的通知

  5.严肃查处为黄、赌、毒和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自治区纪委,政法委、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监察厅)
  6.各级执纪执法机关加大查办案件和自办案件工作力度,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案件检查工作,直接指挥和参与查办有影响的重大案件,依法严惩腐败分子。(自治区纪委,政法委、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审计厅、监察厅)
  (二)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7.继续推进自查自纠和专项治理,规范交易活动,重点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监察厅,高级法院、检察院、发改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卫生厅、国资委、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2008年制定《内蒙古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加快建立市场诚信记录信息库,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和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并逐步实现跨地区、跨部门的诚信记录联网。(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厅、工商局、档案局、监察厅)
  9.完善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的制度规范,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形成。(监察厅,人大法工委、金融办、自治区纪委)
  (三)提高执纪执法和办案工作水平
  10.坚持依纪依法办案。严格履行办案程序,按照规定权限正确使用办案措施,形成比较完善的办案程序规范体系。加强对办案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障被处分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权利,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自治区纪委,组织部、政法委、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人事厅、监察厅)
  11.改进办案方式和手段。建立健全案件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案件管理监督工作实施办法,坚持重要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集体排查制度。完善案件主办人、交叉办案、联合办案等制度。(自治区纪委,组织部、政法委、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监察厅)
  (四)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
  12.落实纪委书记担任同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组长的规定,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协调、指导和督办。加强纪检、审判、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完善跨区域协作办案的机制,形成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自治区纪委,组织部、政法委、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审计厅、监察厅)
  (五)发挥查处案件的综合效应
  13.深入研究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及时制定防治对策和措施,对典型案件实行“一案三报告”制度,研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措施。(自治区纪委,政法委、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监察厅)
  七、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
  1.各级党委(党组)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惩防体系建设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责范围和责任内容,并进行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党委办公厅,组织部、自治区纪委)
  2.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人大、政协党组,审判、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领导班子,要把惩防体系建设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同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和检查。(党委办公厅,人大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政协办公厅、高级法院、检察院、总工会、团委、妇联、自治区纪委)
  3.建立健全以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党委(党组)会定期听取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汇报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党委办公厅,自治区纪委)
  4.建立健全落实本实施办法的专门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具体承担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协调落实、监督检查、经验总结和业务指导工作。(自治区纪委,组织部、财政厅)
  (二)明确工作职责
  5.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党委(党组)书记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实行党政齐抓共管。(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组织部、自治区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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