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规范土地征收和使用权出让制度。积极推进征地制度改革,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健全和完善土地交易市场。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和矿业权市场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有偿使用办法,除煤炭按国家有关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执行外,其他矿种全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积极推进已设置矿业权有偿使用改革,尽快实现全区矿业权全面有偿使用。(国土资源厅,发改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30.推进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加强产权交易机构建设。制定自治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非法交易惩处办法,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国资委,发改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监察厅)
31.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健全政府采购的法规制度,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推动公共工程和公共服务实行政府采购。严格实行“管采分离”,强化政府采购监管措施。健全供应商库、专家库、监督员库、商品信息(价格)库,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财政厅,政府办公厅、发改委、审计厅、监察厅)
32.强化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管理。健全完善全区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的从业行为为重点,强化对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民政厅,发改委、司法厅、财政厅、工商局、监察厅)
33.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立健全政府、企业、个人相关信息征集披露管理及诚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全区联合征信交换平台和全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奖励制度。(金融办,政府办公厅、财政厅、地税局、工商局、信息办、档案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税局)
五、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
(一)改进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作风
1.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主题实践活动。(组织部,自治区纪委、宣传部、直属机关工委、人事厅、监察厅)
2.加强党政机关作风建设,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精简会议、文件,规范公务接待。(党委办公厅,直属机关工委、政府办公厅、发改委、财政厅、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3.坚决制止奢侈浪费现象,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认真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装修、设备配备标准,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格禁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自治区纪委,组织部、发改委、财政厅、审计厅、政府外事办、监察厅)
4.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取消各种不必要的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治区纪委,发改委、财政厅、监察厅)
(二)加强农村牧区基层干部作风建设
5.强化农村牧区基层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意识,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群众工作水平。(组织部,农牧业厅、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6.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向村级延伸的具体规定和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研究制定农村牧区基层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规定,认真治理少数基层干部参与赌博、拉票贿选、徇私舞弊以及侵占集体和农民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偿费等问题。(自治区纪委,组织部、监察厅)
7.积极推进农村牧区基层民主建设,完善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村级民主决策制度,规范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等议事规则,推行民主协商、民主听证等民主议事方式,推行村干部述职述廉、村民质询和民主评议等制度。(组织部,农牧业厅、纪委、监察厅)
(三)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8.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每年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政府纠风办,自治区纪委、监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