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加强政协监督。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支持政协开展监督,认真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和建议。(政协办公厅,党委办公厅、组织部、统战部、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30.加强司法监督。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支持审判机关依法受理、审理和执行行政诉讼案件,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政法委,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监察厅)
31.加强群众信访工作,落实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处理信访问题。(党委政府信访局,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32.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自治区纪委,总工会、团委、妇联、监察厅)
33.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宣传部,组织部、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34.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健全和完善强化监督的各项制度规定。坚持党内和党外监督相结合,完善各监督主体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和工作通报制度,切实增强监督合力与实效。(自治区纪委,党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人大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政协办公厅、监察厅)
四、推进防治腐败的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
(一)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1.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逐步推广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表决等做法。实行干部选拔任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差额选举等办法。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组织部,人事厅、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2.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考核内容,健全考核方式,发挥考核结果在干部任用和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将廉政情况作为考核的一项基本评价指标,健全考核结果反馈和向同级纪委通报制度。(组织部,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3.完善干部管理制度。健全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回避、交流制度,探索建立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制度,加大对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管理人财物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定期交流的力度。(组织部,人事厅、政法委、直属机关工委、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4.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考核奖惩制度,建立健全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推行和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人事厅,组织部、直属机关工委、监察厅)
5.严明用人纪律。坚持和完善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查制度,加大对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强对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例的综合分析,研究问题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完善有关制度和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组织部,人事厅、国资委、自治区纪委)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6.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完善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程序、措施和范围。改革司法管理制度和司法财政保障机制,积极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和警务公开。(政法委,组织部、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财政厅、人事厅、司法厅、监察厅)
7.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健全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督办机制。(检察院,政法委,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8.加强和改进查办案件工作,实行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和对重点地区加强指导的工作制度。严肃查处司法干警违法违纪行为。强化司法机关内外部监督。(政法委,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组织部、人事厅、监察厅)
(三)推进行政管理和社会体制改革
9.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制定落实中央《
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具体办法,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完善行政管理决策机制。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对象的行政问责制度,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政府办公厅,编办、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政府法制办、监察厅)
10.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精简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建立重大项目审批会审制度。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完善盟市及各部门政务服务大厅的审批职能,提高行政审批项目入厅率和厅内办结率。(政府办公厅,发改委、财政厅、建设厅、政府法制办、监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