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13.2009年,修订《内蒙古党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完善《内蒙古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探索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制定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办法。(自治区纪委,党委办公厅、组织部)
14.坚持和完善《自治区党委常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向党委常委会述职制度》。(党委办公厅,组织部、自治区纪委)
15.研究制定《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抓行风工作责任制向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述职制度》。(政府办公厅,组织部、政府纠风办、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16.制定贯彻落实中央《国有企业纪律检查工作条例》的具体办法。(国资委,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17.完善自治区反腐败组织协调工作机制。制定《自治区各级纪委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实施办法》。探索制定廉政廉情评价办法和廉情预警机制,提高反腐倡廉的前瞻性和科学性。(自治区纪委,组织部、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监察厅)
三、不断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一)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1.加强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始终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治区纪委,组织部、监察厅)
2.加强对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围绕宏观调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厅,发改委、国土资源厅、民政厅、劳动保障厅、建设厅、交通厅、农牧业厅、环保局、自治区纪委)
3.加强对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每年围绕涉及重要干部推荐任免和奖惩等情况开展一次监督检查。(组织部,党委办公厅、自治区纪委)
4.认真执行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制度。每年围绕涉及全局性问题,对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党委办公厅,组织部、自治区纪委)
5.加强对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采取专项治理的办法,重点治理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问题。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上以权谋私、在证券投资上违规违纪、在配偶和子女个人从业上违反规定等问题。严格查处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招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的行为。(自治区纪委,党委办公厅、组织部、政府办公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监察厅)
6.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坚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年初分解任务、年中专项督查、年底考核评价,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自治区纪委,党委巡视办、党委办公厅、组织部、监察厅)
(二)加强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
7.加强对干部人事权行使的监督。建立健全纪委与组织部门有关情况通报制度,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前征求纪委、检察院意见的制度。积极探索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的措施和办法,规范和监督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提名和推荐行为。(组织部,检察院、人事厅、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8.进一步规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考试录用、职称评定和军转安置等工作,完善监督体系,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人事厅,组织部、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9.加强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建立健全纪委和党委政法委、组织部等部门在对司法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监督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机制。完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相互制约机制。完善公检法机关联系制度,完善监督和规范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案的制度。(政法委,组织部、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10.加强和改进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人大办公厅,人大法工委、人大内务司法委、政法委、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自治区纪委、监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