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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设备专业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


  2、建筑照明应当采用节能光源及其节能附属装置。室内外照明不应采用白炽灯、卤钨灯和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不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在现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需设计采用白炽灯时,其额定功率不应超过100W。

  3、公共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应当结合工程项目使用功能和自然采光等条件,合理采取分区、分组、集中和分散等控制措施。

  4、公共建筑内近窗的灯具,应当采用独立控制的照明开关;当办公建筑内设有两列或者多列灯具时,其照明开关宜按照所控灯列与主采光侧窗平行方式进行控制。

  5、每个照明开关所控的光源数不应过多。每个房间照明开关的设置,不宜少于2个(只设置1个灯具时除外)。

  6、宾馆饭店建筑的每间(套)客房应当设置插钥匙的节能开关。客房内床头灯和台灯等灯具,应当采用节能型调光控制或者采用紧凑型荧光灯(CFL)、发光二极管(LED)照明灯等节能光源。

  (四)施工图设计电量分项计量要求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相关技术导则的通知》(以下简称《技术导则》,建科[2008]114号)要求,应当设置能耗监测系统。

  建筑物能耗监测系统是指:通过安装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装置,采用远程传输等手段实时采集能耗数据,具有建筑能耗在线监测与动态分析功能的软件和硬件系统的统称。建筑物的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等技术参数,通过能耗监测系统统一纳入本市民用建筑能耗监管系统。其主要内容为:

  1、建筑物能耗监测系统的分类能耗应当包括:

  电量、水耗量、燃气量(天然气量或者煤气量)、集中供热耗热量、集中供冷耗冷量和其他能源应用量(如集中热水供应量、煤、油、可再生能源等)。

  2、建筑物能耗监测系统的电量分项能耗应当包括:

  空调用电、动力用电、照明插座用电和特殊用电等四项(除电量以外的其他分类能耗可不必分项)。其中:

  照明插座用电:为建筑物主要功能区域的照明、插座等室内设备用电。主要包括照明和插座用电、走廊和应急照明用电、室外景观照明用电。

  空调用电:主要包括冷热站用电、空调末端用电。

  动力用电:主要包括电梯用电、水泵用电、通风机用电。

  特殊用电:主要包括信息中心、洗衣房、厨房餐厅、游泳池、健身房或者其他特殊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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