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当采暖或者空气调节系统采用谷时电力蓄热作为热源时,应当在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中5.4.2条要求同时,进行设计日热负荷的逐时计算,并进行相应的设备选择计算和系统运行分析说明。
4、当空调系统采用设有蓄冷装置的冷源时,应当根据设计日冷负荷,结合蓄冷装置,计算确定制冷设备的装机容量。
5、空调系统的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应当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医院、涉外宾馆或者工艺对室内温度有特定要求的建筑,可从其标准规定执行。
6、冷(热)源站房、采用区域性冷(热)源建筑群的每栋公共建筑、需要独立计量的用户单元和需要补充水的各种系统,应当设有冷(热)量或者用水、用能的计量装置。
7、变制冷剂流量多联分体式空气调节机组的配管长度宜控制在50m内,最长不应超过70m。
8、除变频供电的电动机外,单台大于550kW的电动机(含电制冷机组),应当采用10kV(6kV)电源供电;单台额定功率大于350kW的电动机(含电制冷机组),宜采用10kV(6kV)电源供电。
二、电气专业
(一)施工图设计说明和基本要求
电气专业施工图设计说明应当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其内容和基本要求应当包括:
1、不同套型的住宅建筑用电负荷计算容量(kW/套)。
2、大于或者等于10kV(6kV)电压供电的公共建筑变压器总装接容量(kVA)、单位建筑面积用电安装容量(VA/㎡);低压供电的公共建筑用电总装接容量(kW)、单位建筑面积用电安装容量(W/㎡)。
3、对公共建筑的主要房间、场所和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配套设备机房,应当按照现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标明相应的照度标准值(E)、照明功率密度值(LPD)和所选照明灯具效率的设计要求,并应当列明建筑物中精装修(二次装修)场所的节能指标。
4、对一般显色指数(Ra)要求不小于80的各类房间或者场所,其选用的直管型节能荧光灯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当选用T8直管型节能荧光灯时,应当在设计说明中注明采用三基色或者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80。
5、建筑照明配套的镇流器应当选用电子镇流器或者节能型电感镇流器,禁止使用非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当选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时,应当设置电容补偿,其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