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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设备专业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

  (三)施工图设备表及设备选择计算书要求

  1、冷(热)源设备、风量大于或者等于10000m3/h的风机和空调箱等主要用能设备的选择,必须通过计算确定,空调箱的选择计算应当有h-d图,并在计算书中予以表示。

  2、采暖、空调水系统循环泵的扬程应当通过最不利管路的水力计算确定,并在水泵设备表中明确运行工作点(变频泵应为经常性工作点)的最低效率要求。

  3、当空调水系统的输送管道长度小于500m时,空调冷水管道、四管制和两管制热水管道水系统的最大输送能效比(ER)应当分别为0.0241、0.00673和0.0072。

  当空调水系统的输送管道长度超过500m时,每超过100m,其最大输送能效比(ER)的允许增加值分别为0.0019、0.00058和0.00015。

  4、对于采用二次变频泵的空调冷(热)水系统,在计算水系统输送能效比(ER)时,水泵计算扬程应当取一级泵和二级泵扬程的叠加值,温差取二级环路的供回水温差值;水系统的最大输送能效比(ER)允许增加14.3%。

  5、风量大于或者等于10000m3/h的空调箱和平时使用的风机应当进行单位风量耗功率(Ws)计算,并在设备表中列出最大允许值。

  (四)其他施工图设计要求

  1、冷(热)源主机和空调设备的性能除满足国家强制性条文规定外,部分设备性能还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1)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应当比《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表5.4.5中的规定值提高一个等级。

  (2)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时、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源效率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6-2004)中的3级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最小能效等级标准值。

  (3)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的综合能源效率,不应低于《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2008)中的2级标准。

  (4)房间空气调节器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2021.3-2004)中的3级标准。

  2、重力循环采暖系统管路应当通过详细的水力计算,使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15%;机械循环的水管路应当按最不利环路的计算压力损失选择水泵扬程,并设有水力平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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