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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3.完善有偿流转经营关系。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有偿流转的集体林地和林木,凡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流转程序合法、合同规范并依法履行的,要予以维护;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重侵害集体和农牧民利益,多数群众有意见的,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调整原流转合同或通过司法程序妥善处理。
  林地的承包经营期限为70年。承包期内允许继承,承包期届满,可以由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无论采用何种形式改革,都要制定承包方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实施。
  妥善解决有争议的林地和林木。按照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对权属不清以及有争议的集体林地和林木,要积极调处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
  (二)登记发证。产权明晰后,要依法依规进行勘验登记,按照林权证的发放程序和方法,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登记发证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并建立林权档案。核发和换发新林权证后,原有的权属证书要依法变更或注销,确保一地一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资源林政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林权管理工作,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三)放活经营权。实行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农牧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开发林下种养业。对公益林,在保障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四)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担保或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五)保障收益权。农牧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一律归农牧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用地单位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排被征收林地农牧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为公益林的集体林,已承包到农牧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要落实到户。集体宜林地落实经营主体后,可按当地林业发展规划纳入国家重点林业工程和地方造林绿化工程项目。依法制止和查处乱收费、乱摊派行为,减轻农牧户负担,切实保障承包经营权人的收益权。
  (六)落实责任。严格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依法规范承包行为。产权落实后,应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宜林地造林和迹地更新的责任,并限期造林和更新;落实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集体林地和林木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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