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泄露举报人资料的。
对冒领、挪用、侵吞的奖励金要追缴国库。
第十四条 将罚没财物变相代替举报奖励的,按照《
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奖励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金的发放工作要自觉接受各级财政、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将上年发放举报奖励金的情况上报各级财政部门(综合规划处或科)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广东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
编号:
举报人 | | 举报人电话 | |
举报时间 | |
举报人地址 | |
主 题 | |
举 报 内 容 | |
接报人 | |
接报时间 | |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