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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并执行完毕后,案件经办人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广东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金审批表》(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金审批表》,附件2),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计算出拟发金额,并说明奖励依据,报办案部门领导审核后交财务部门。
  (三)财务部门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后,再将《举报奖励金审批表》并附《举报登记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局领导审批。
  (四)办案部门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并执行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并完成奖励金核拨手续。从通知之日起须在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办案部门受理举报后,必须告知举报人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领取举报奖励金的要求及程序。
  第十条 在审批完毕后,由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办案部门各拟定一个4位数的密码交由办案人员转交给举报人;举报人凭此密码到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财务部门领取奖金。
  财务人员在支付案件举报奖励金时,必须有监察、办案人员在场,并填写《广东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金领取单》(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金领取单》,附件3),办理相关的签收手续。《举报奖励金领取单》一式3份,办案部门、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各保管一份。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时,会计凭证附件应附批准手续完备的《举报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回执)》的复印件、《举报奖励审批表》原件及相关的支付凭证。
  第十二条 凡接触举报人或其资料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的资料,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直接责任人当年可直接定为年度考核不称职等次,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励金、冒领奖励金,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励金回报的;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没有领取的奖励金的;
  (三)捏造举报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励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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