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举报隐瞒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伤亡事故的;
(五)举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第四条 下列案件不得发放举报奖励金: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含亲属)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或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案件;
(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
(三)举报人在举报时没有留下姓名或联系方式的案件;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金的经费,从财政核拨的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价值、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协助调查情况,将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并可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违法行为的证据并可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确定的奖励类别和查办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案值大小,一次性奖励有功人员。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各类举报奖励额均为查办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罚没款收入入库总额的5%以下,属一类举报的,每起案件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二类举报,每起案件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三类举报,每起案件最高奖励不超过1万元。
同一案件只对首个举报人奖励;一宗案件有多个举报人同时举报的,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但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放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办案部门在接到举报当日填写《广东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以下简称《举报登记表》,附件1),报办案部门领导审批,由办案部门领导指定办案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需要立案的,将《立案审批表》并附《举报登记表》报送局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