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
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财综〔2008〕61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调动广大群众举报投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积极性,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加大依法打击力度,推动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好转,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广东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财政部《
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且举报情况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案件,经查证属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奖励政策。
第三条 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举报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将罚没款缴入省国库的,可以发放举报奖励金:
(一)举报非法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的,即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生产、经营、储存,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举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的,即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经营、储存的;
(三)举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