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险费率。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的费率与投保船舶的安全防污染状况以及历年赔付情况挂钩,实行差别费率,利用经济手段促进各水运企业做好安全与防污染工作。
(四)保险限额和免赔额。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根据船舶的吨位和种类选择相应的保险限额和每次事故免赔额。船舶投保可参照国家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执行。
(五)承保单位。按照规定确定并公布实力强、信誉好、服务优、有相应资质的保险公司承担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确定社会信誉好、专业技术强、管理水平高、熟悉水运行业的保险经纪公司作为保险顾问,发挥其专业优势,提出科学合理的投保、估损和理赔程序。
(六)保险证明。已投保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担保的中国籍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或者其他财务担保,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污染责任保险证明。
三、实施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要求
(一)协调配合,加强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由江苏海事局、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安监局、江苏省环保厅、江苏保监局五家单位建立船舶污染责任保险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江苏海事局负责召集,统筹协调全省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联席会议有关单位按照联席会议的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实现信息共享、风险共防,共同推进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
(二)建立政府部门与保险机构的良性互动机制。组织实施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各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强与保险机构的配合,建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宣传、监督检查、承保、理赔数据等信息交换制度,探索切实加强船舶污染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新途径,为保险机构了解投保企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状况和调查船舶污染事故产生的原因及损失提供便利,促进政府部门与保险机构良性互动发展。
(三)水运企业和船主要积极主动参加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水运企业和船主要充分认识到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有利于分散和转移经营风险,有利于促进企业平稳健康成长,是一项有效的社会保障机制,应迅速行动,积极响应号召,按照相关规定尽快投保船舶污染责任保险。
(四)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保险公司要积极主动为水运企业和船主投保提供方便,加强对船舶污染事故估损、核保和理赔定损人员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知识和技能培训。出险后,保险公司应当快速做好勘查、定损、理赔等善后服务工作,主动、准确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帮助出险的水运企业和船主迅速恢复生产经营,切实保障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经纪公司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科学合理地拟订保险方案,积极参与船舶污染事故赔偿协调等工作,为水运企业提供优质的风险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