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事局、省交通厅、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省保监会关于积极推进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的通知
(苏海事〔2008〕147号 2008年4月5日)
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江苏水域环境,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理船舶污染事故,分散水运企业的污染责任风险,切实保护广大水运企业的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规定,充分利用保险业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进一步发挥保险在船舶防污染管理方面的作用,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首先对重点船舶实施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
江苏是水运大省,长江、沿海及内河水域通航密度很大,存在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的潜在风险,而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将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污染治理和损害赔偿的责任巨大,也给水运企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实施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有利于提高船舶污染风险预防和治理水平,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提高和增强船舶、船员及相关方的环保意识,有利于促进相关方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船舶污染事故的发生。各单位、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实施环保优先和打造平安交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二、明确重点,确保船舶污染责任保险顺利实施
(一)实施范围。在江苏省行政辖区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油船、化学品船(两者都含外省籍船舶)自2008年7月1日起推行投保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以后,逐步在全省水域所有船舶上推广实施。
(二)保险责任。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船舶上的燃油、载运的油品、化学品及其他有害物质泄漏,或者因投保船舶在通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致使被碰撞船舶上的燃油、载运的油品、化学品及其他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污染损害而依法应当由船舶所有者或管理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