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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三)因执法人员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提供失实案情,致使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依据失实案情进行审核、批准,造成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的,由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四)执法机构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执法人员隐匿证据、更改案件事实或者违法办案造成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的,由执法机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执法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五)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的,由参与集体讨论、决定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执法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六)坚持正确处理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人员不承担过错责任。
  九、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划分及处理:
  (一)情节较轻,并能主动纠正,且危害后果较小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
  (二)情节较重,对因过失或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暂扣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的处理;
  (三)情节较重,有故意违法情形的,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或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记大过处分;
  (四)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行政赔偿的,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实施行政追偿,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并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追偿。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十、对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责任追究前,应当听取本人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行政执法人员对责任认定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十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违法行政行为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
  十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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