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五)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未按要求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六)不使用法定罚款、没收、扣押财物票据的;
(七)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的;
(八)截留、私分、挪用、出租、出借罚没财物的;
(九)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
(十)拒绝或拖延执行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一)行政执法决定在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判决中被认定违法或变更、撤销以及引起行政赔偿的;
(十二)其他应予以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案件来源:
(一)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二)行政复议机关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
(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
(四)依法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评议复查;
(五)组织各种形式的行政执法检查;
(六)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七)当事人的申诉、检举、控告;
(八)其他途径。
六、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审查处理程序:
(一)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查明事实;
(三)认定过错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四)将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后,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五)将处理决定移交责任人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六)所在执法机构报告责任落实及改正情况。
七、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执法过错,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危害后果发生或者挽回损失的,可以从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在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后,使危害后果减轻或未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可以适当减轻追究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八、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
(一)行政执法人员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的,由该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审核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其中审核机构未提出正确意见的,执法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执法审核机构的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审核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导致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执法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审核机构相关人员承担主要责任;